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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事项类型
XK
所属部门
胶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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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团队旅游签注)
实施主体 胶州市公安局 承办机构 市公安局(可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基本编码 000163108006 实施编码 11370281005161807U4000163108006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0 办件类型
事项版本 10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0,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办理结果类型 1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九条: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30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收费 联办机构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名称 前往台湾签注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2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厦门路1号胶州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4号业务办理窗口、5号业务办理窗口、6号业务办理窗口(胶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
电话:0532-58785602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厦门路1号胶州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1号窗口(胶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
电话:0532-58785572
受理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厦门路1号胶州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4号业务办理窗口、5号业务办理窗口、6号业务办理窗口(胶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
受理时间 工作日: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10月1日至4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除法定节假日外提供周六预约服务)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0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第十条: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57号主席令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查看原文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 0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三、受理机构 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四、申请条件 大陆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 大陆居民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一)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有经营赴台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团队旅游。 (二)个人旅游:开放赴台湾个人旅游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赴台湾个人旅游。 (三)探亲: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 (四)定居: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 (五)应邀: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六)商务: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 (七)学习: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 (八)乘务: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 (九)其他: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 五、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批准签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材料 1、符合要求的申请表; 2、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不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交验居民户口簿,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 4、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还须按照国家移民管理局有关规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按规定向指定受理机构申请的情形除外。 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 6、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应交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交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交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申请签注材料 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无需重复提交相关材料。 1、符合要求的申请表; 2、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除外); 3、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4、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前往台湾签注的,还须按照国家移民管理局有关规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但按规定向指定受理机构申请的情形除外; 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由单位代办的,应当提交单位公函,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 上述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是指: (1)赴台个人旅游、团队旅游的,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申请赴台团队旅游多次签注的,应当提交所在组团社出具的公函,交验赴台旅游领队证原件。 (2)赴台探亲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 (3)赴台定居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大陆居民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后返回注销大陆户籍并申请赴台湾证件的,须交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还须交验本人《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中作为大陆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证。 (4)应邀赴台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5)赴台进行商务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6)赴台学习的,提交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 (7)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8)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的,提交对台近海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企业出具的函件原件。 (9)赴台就医、奔丧、处理财产、诉讼等私人事务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 七、办理方式 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应由本人提出申请,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相应规定提出申请: (一)未满16周岁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应当由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 (二)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向原证件或原签注受理机构申请签注的(定居除外),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三)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应邀赴台签注,可由组团单位代为申请。 (四)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人员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乘务签注,可由所属公司代为申请。 (五)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团队旅游签注,可由组团社代为申请。 (六)大陆渔船船员从事对台近海渔工劳务作业,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签注,可由所属劳务合作企业代为申请。 (七)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可以代为申请的其他情形。 八、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四)申请人领取证件。 九、证件换发、补发 (一)往来台湾通行证换发 1、申请条件。(1)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2)持证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3)持本式往来台湾通行证换发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的;(4)确需换发的其他情形。 2、申请材料。除提交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原持有的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往来台湾通行证补发 1、申请条件。往来台湾通行证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需要补发的其他情形。 2、申请材料。同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规定的申请材料。 十、办结时限 (一)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后,符合签发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单独受理前往台湾签注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签发时间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二)按照国家移民管理局有关规定,大陆居民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前往台湾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签发。 (三)大陆居民因奔丧、治疗紧急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出境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及出国留学报到时间临近、行前证件遗失损毁或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急需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二)收费标准 1、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80元/张; 一次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15元/本。 2、一次签注:15元/件;多次签注80元/件。 十二、审批结果 (一)批准签发往来台湾通行证 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分为10年和5年两种:有效期为10年的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给已满16周岁的大陆居民,有效期为5年的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给未满16周岁的大陆居民。 (二)批准签发签注 1、团队旅游签注(L):赴台团队旅游游客可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可签发最长1年且不超过领队证有效期的多次有效签注。 2、个人旅游签注(G):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 3、探亲签注(T):根据入台许可期限和有效次数,依申请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4、定居签注(D):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 5、应邀签注(Y):根据台办批准的“赴台批件”,可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6个月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6、商务签注(F):根据台办批准的“赴台立项批复”,可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6个月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7、学习签注(X):根据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载明的学制签发相应的多次有效签注。 8、乘务签注(C):根据台办批准的“赴台批件”,签发1年或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9、其他签注(Q):赴台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等事务,根据入台许可期限和有效次数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或1年多次有效签注;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的,依申请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或1年多次有效签注。 十三、结果送达 批准签发的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根据本人意愿由申请人到受理窗口现场领取,或者通过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 十四、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申辩权;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行政机关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57号主席令 第六十七条: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发生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签发后发现持证人不符合签发条件等情形的,由签发机关宣布该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查看原文
1、 费用名称:前往台湾签注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一次签注,15元; 多次签注,80元。
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空白样表 示范文本 材料来源 来源说明 是否可告知承诺
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 原件 1份 纸质版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原件 1份 纸质版 容缺后补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由单位代办的,应当提交单位公函,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 原件 1份 纸质版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前往台湾签注的,还须按照国家移民管理局有关规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但按规定向指定受理机构申请的情形除外 原件 1份 纸质版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除外) 原件 1份 纸质版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符合要求的申请表 原件 1份 纸质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受理前台提供制式文件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受理 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1个工作日
审批 审批 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2个工作日
签发 签发 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2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
部门:胶州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上海路127号胶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窗口
电话:0532-82203059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368号、青岛市黄岛区东风路22-1号、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9号、胶州市马蹄泉路1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12368、0532-58713626(城阳区人民法院)、0532-87291621(胶州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需要自己携带照片进行证件办理吗?
回答:申请人可到山东省任一公安出入境办证大厅免费自助照相或人工照相,也可到与省厅出入境管理局照相质检平台联网的任一家照相机构,照取出(国)境专用照片。
问题:证件首次办理完成后能否进行邮寄?
回答:可以,省厅出入境管理局制证部门将制作好的证件通过EMS寄给收件人,凭回执单领取,快递费用到付(64周岁以上申请人免费)。
问题:大陆居民哪些情况下可申请前往台湾地区?
回答:大陆居民前往台湾旅游、探亲、定居、学习、访友、处理财产和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活动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件和前往台湾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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