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 |
第八条
第一款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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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 |
第八条
第一款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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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特许经营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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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0份 |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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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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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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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由对应行业主管部门核发 |
否 |
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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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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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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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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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县各级对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核发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结 |
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 |
0个工作日 |
在网站备案并公示。 |
审查 |
对企业提报的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查。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 |
10个工作日 |
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
申请 |
企业在网站提交申请材料。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 |
0个工作日 |
企业申请,提交至主管部门。 |
行政复议
部门:胶州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上海路127号胶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窗口
电话:0532-82203059
行政诉讼
部门:胶州市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马蹄泉路15号胶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厅
电话:0532-87291600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如何准确界定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行为的性质?它是行政许可行为吗?
回答:关于备案的性质,实践中很多社会公众将其理解为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即特许人只有通过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同时,通过备案的企业必然符合《条例》规定,其经营行为一定合法。对此,需要明确的是:确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制度的宗旨与《条例》的立法背景相吻合,均由于特许经营活动存在复杂性,并且中国的特许经营市场刚刚起步,需要政府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以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社会经济行为。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制度的施行便于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特许人的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监督,也有助于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作出恰当的投资决策,同时有利于形成对特许人的社会监督。在了解上述制度设立背景的同时,也必须了解制度施行的初衷,是为了根本实现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鉴此,为鼓励特许经营活动的长足发展,加快中小企业、个人走上致富之路,《条例》对于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并未实行“审批制”。备案并不属于事前的行政许可行为,其性质仅仅是一种告知性、公示性的事后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促使特许人申报备案,将特许人的相关信息予以公示,使特许人处于公众及行政机关的监督之下,借以影响特许人的经营行为,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规范特许经营行业发展,保障特许经营秩序的公平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