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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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自然资规〔2023〕1号 |
临时用地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用地选址申请
临时用地申请人要将临时用地选址申请报送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选址范围内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应提供占用必要性的文字说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选址严格把关,严控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临时用地选址意见。
(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临时用地申请人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涉及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不涉及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按临时用地审批权限报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论证。其中,所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三)临时用地申请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3.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公益勘查项目设计批复或者探矿权许可证等。
4.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
5.勘测定界材料。
6.土地权属材料。如临时使用承包土地的,提交承包经营权人同意的有关材料。
7.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涉及占用林地、草地、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的,需提供相应审查意见或审批结果。
8.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及土地复垦费缴存凭证。
(四)临时用地审批
属于县级审批权限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临时用地申请材料后,经审查要件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属于市审批权限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申请人补正、完善资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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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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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 |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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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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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规〔2021〕2号 |
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结束转入生产使用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当完成土地复垦,按期归还。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供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权属材料、勘测定界材料、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临时用地申请人根据土地权属,与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中,所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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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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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第三次修订 |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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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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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 |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进行土地复垦验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踏勘,查验复垦后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复垦标准以及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核实复垦后的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等情况,并将初步验收结果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复垦完成情况提出异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向相关权利人反馈;情况属实的,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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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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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自然资规〔2023〕1号 |
临时用地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用地选址申请
临时用地申请人要将临时用地选址申请报送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选址范围内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应提供占用必要性的文字说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选址严格把关,严控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临时用地选址意见。
(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临时用地申请人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涉及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不涉及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按临时用地审批权限报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论证。其中,所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三)临时用地申请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3.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公益勘查项目设计批复或者探矿权许可证等。
4.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
5.勘测定界材料。
6.土地权属材料。如临时使用承包土地的,提交承包经营权人同意的有关材料。
7.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涉及占用林地、草地、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的,需提供相应审查意见或审批结果。
8.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及土地复垦费缴存凭证。
(四)临时用地审批
属于县级审批权限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临时用地申请材料后,经审查要件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属于市审批权限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申请人补正、完善资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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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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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发〔2022〕129号 |
落实临时用地政策。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直接服务于铁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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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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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规〔2021〕2号 |
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结束转入生产使用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当完成土地复垦,按期归还。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供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权属材料、勘测定界材料、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临时用地申请人根据土地权属,与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中,所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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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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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 |
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颁布前,已经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已超过2年又确需继续使用的,在不改变用地位置、不扩大用地规模的条件下,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继续使用,但总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四年。批准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信息应通过系统填报并予标注。
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中,油气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依据2号文件审批的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四年。油气企业在勘探结束转入开采的,应及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不再进行土地复垦,相关土地复垦费用退回。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按违法用地处理。
对于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地类的临时用地,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在不改变用途和范围的前提下,经临时用地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确定给其他建设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但必须确保土地复垦义务履行到位。
在确保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落实的前提下,地方可以探索使用银行保函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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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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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自然资规〔2023〕1号 |
临时用地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用地选址申请
临时用地申请人要将临时用地选址申请报送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选址范围内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应提供占用必要性的文字说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选址严格把关,严控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临时用地选址意见。
(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临时用地申请人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涉及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不涉及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按临时用地审批权限报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论证。其中,所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三)临时用地申请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3.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公益勘查项目设计批复或者探矿权许可证等。
4.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
5.勘测定界材料。
6.土地权属材料。如临时使用承包土地的,提交承包经营权人同意的有关材料。
7.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涉及占用林地、草地、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的,需提供相应审查意见或审批结果。
8.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及土地复垦费缴存凭证。
(四)临时用地审批
属于县级审批权限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临时用地申请材料后,经审查要件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属于市审批权限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申请人补正、完善资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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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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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规〔2021〕2号 |
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结束转入生产使用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当完成土地复垦,按期归还。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供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权属材料、勘测定界材料、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临时用地申请人根据土地权属,与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中,所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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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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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 |
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颁布前,已经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已超过2年又确需继续使用的,在不改变用地位置、不扩大用地规模的条件下,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继续使用,但总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四年。批准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信息应通过系统填报并予标注。
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中,油气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依据2号文件审批的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四年。油气企业在勘探结束转入开采的,应及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不再进行土地复垦,相关土地复垦费用退回。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按违法用地处理。
对于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地类的临时用地,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在不改变用途和范围的前提下,经临时用地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确定给其他建设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但必须确保土地复垦义务履行到位。
在确保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落实的前提下,地方可以探索使用银行保函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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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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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第三次修订 |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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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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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 |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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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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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 |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进行土地复垦验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踏勘,查验复垦后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复垦标准以及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核实复垦后的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等情况,并将初步验收结果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复垦完成情况提出异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向相关权利人反馈;情况属实的,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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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申请材料齐全,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律规定;^2、申请用地地块权属无争议,地类划分明确合法;^3、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符合临时用地实际情况;^4、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可清晰反映占用地块的实际情况;^5、临时用地申请人是土地复垦义务人;^6、申请人必须为法人,且临时用地用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7、符合地方其他规定;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临时用地申请书
|
原件 |
2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可互联网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胶州站”,点击“办事服务”模块,“按事项名称搜索”或“按部门分类”找到该事项,点击“办事指南”按钮后找到“申请材料”,点击相应申请材料的“空表下载”即可获取 |
否 |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委托勘测公司或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 |
否 |
土地勘测定界材料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由具有资质的勘测公司出具 |
否 |
土地权属材料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由所在镇街自然资源所或具有资质的勘测公司出具 |
否 |
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和其他材料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由具有资质的勘测公司和所在镇街自然资源所出具 |
否 |
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及土地复垦费缴存凭证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由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银行出具 |
否 |
地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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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可互联网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胶州站”,点击“办事服务”模块,“按事项名称搜索”或“按部门分类”找到该事项,点击“办事指南”按钮后找到“申请材料”,点击相应申请材料的“空表下载”即可获取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市辖区、县(市)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后形成初审意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受理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事申请。 |
临时用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临时用地材料内容是否真实、准确;临时用地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
2个工作日 |
— |
现场勘验 |
勘测申请临时用地地块的实际情况 |
临时用地选址应当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科学合理选址,坚持节约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申请用地地块权属无争议,地类划分明确合法;其他相关规定。 |
2个工作日 |
— |
论证、方案审查 |
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农用地等涉及复垦方案审查的,组织专家对复垦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
土地复垦方案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是否符合实际需求、能否保证复垦质量,对复垦方案的有效性和相关机构资质进行审查。 |
3个工作日 |
— |
审批 |
组织会审会签,会审会签通过的,报局分管领导签发,出具临时用地批复文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向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放批准文件。 |
符合临时用地选址要求、范围选择、周期标准等,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是否符合技术要求等;其他标准。 |
3个工作日 |
— |
行政复议
部门:胶州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上海路127号胶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窗口
电话:0532-82203059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368号、青岛市黄岛区东风路22-1号、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9号、胶州市马蹄泉路1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12368、0532-58713626(城阳区人民法院)、0532-87291621(胶州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咨询电话是多少
回答:用地科82289292
问题:申请的地块上有建筑物能否办理临时用地
回答:临时用地审批前需为净地,不得有建(构)筑屋。若上面有建筑物则必须经行政执法部门完成处置后才可申请办理临时用地。
问题:临时用地能否办理延期
回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临时用地使用期一般为2年,不得办理延期、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