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
— |
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
第三十五条 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一)已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具有法人资格;
(二)固定资产五十万元以上;
(三)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 互助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
— |
鲁金监字〔2021〕195号 |
第五条 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实行资格认定管理。自愿开展信 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县(市、区)地方金 融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 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开展试点。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资格认定书由省地方金融监管 局统一印制,应载明合作社名称、互助资金限额、互助地域范 围、互助社员人数、经办地址等事项,并加盖所在县(市、区)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公章。在试点过程中,涉及资格认定书内容变 更的,应向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 意后交回资格认定书并发放新的资格认定书。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
— |
鲁金监字〔2021〕195号 |
第四条 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实施属地管理。各县(市、区) 政府是本辖区试点工作组织推动、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有义务及时识别、预警和化解风险。省和设区市、县 (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本辖区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监督部门。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资格的认定、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以及相关管理政策的制定,并负责向同级政府及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
查看原文 |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已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五十万元以上;^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参与试点的社员名单及有关社员身份证明材料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暂无 |
否 |
县(市、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暂无 |
否 |
农民专业合作社近一个年度的财务报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暂无 |
否 |
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暂无 |
否 |
参与试点社员出具的自愿承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暂无 |
否 |
理事、监事以及信用互助业务部经理和财务人员简历、有效身份证件、个人信用记录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暂无 |
否 |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同意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决议以及合作社自愿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风险的承诺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暂无 |
否 |
经社员大会同意修改,并签名、盖章的章程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暂无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受理 |
收到申请材料在办理期限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 |
(1)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对材料予以审核;(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返回材料,要求补正。 |
2个工作日 |
— |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审批 |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申请予以审核 |
不符合《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符合《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颁发信用互助业务资格认定书。 |
6个工作日 |
— |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办结 |
申请材料符合《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颁发信用互助业务资格认定书。 |
申请材料应当符合《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 |
2个工作日 |
— |
行政复议
部门:胶州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上海路127号胶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窗口
电话:0532-82203059
行政诉讼
部门:胶州市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马蹄泉路15号胶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厅
电话:0532-87291600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请问收不收费?
回答:不收费
问题:必须现场提交吗?
回答:可选择快递提交或窗口提交或网上提交。
问题:咨询电话是多少?
回答:0532-82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