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款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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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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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
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4年5月9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九十七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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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
2018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公布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4年5月9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5年9月4日自然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 |
第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七条第一款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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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场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
1.查询主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的;
2.查询的不动产属于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管辖范围;
3.查询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
4.查询主体及其内容符合规定;
5.查询目的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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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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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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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通过设置在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终端自动系统查询登记结果的,可以不提交上述材料。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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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可从自然资源部门获取空白样表 |
否 |
申请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通过设置在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终端自动系统查询登记结果的,可以不提交上述材料。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核发 |
否 |
|
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通过设置在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终端自动系统查询登记结果的,可以不提交上述材料。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通过设置在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终端自动系统查询登记结果的,可以不提交上述材料。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人民法院、检察院等部门核发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出具查询结果 |
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0 |
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 |
| 申请查询 |
提出查询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0 |
符合申请条件的接受申请。 |
行政复议
部门:胶州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上海路127号胶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窗口
电话:0532-82203059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368号、青岛市黄岛区东风路22-1号、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9号、胶州市马蹄泉路1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12368、0532-58713626(城阳区人民法院)、0532-87291621(胶州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办理地点是?
回答: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北京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B区3楼不动产登记专区查封查询窗口37-39
问题:咨询电话是多少?
回答:0532-82660001
问题:是否收费?
回答: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