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3号 |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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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国务院 |
国发〔2012〕52号 |
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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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申请报告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企业自身具备 |
否 |
工程图纸类资料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审查机构审查后发放 |
否 |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具有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 |
否 |
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防护方案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企业自身具备 |
否 |
燃气供应保障方案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企业自身具备 |
否 |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改动燃气设施的,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审批意见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规划部门核发 |
否 |
法人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到28-30号窗口领取或可互联网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胶州站”,点击“办事服务”模块,“按事项名称搜索”或“按部门分类”找到该事项,点击“办事指南”按钮后找到“申请材料”,点击相应申请材料的“空表下载”即可获取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燃气经营者改动燃气设施审核的受理 |
材料齐全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与“与原件一致章”,并签字注明日期 |
1个工作日 |
同意受理或驳回 |
审查 |
燃气经营者改动燃气设施审核的审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
1个工作日 |
审查同意或不同意 |
决定 |
燃气经营者改动燃气设施审核的决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
1个工作日 |
审核同意或不同意 |
制证发证 |
办结开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发放 |
确认燃气经营者改动燃气设施审核信息无误 |
1个工作日 |
同意发证或不同意 |
行政复议
部门:胶州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上海路127号胶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窗口
电话:0532-82203059
行政诉讼
部门:胶州市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马蹄泉路15号胶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厅
电话:0532-87291600
燃气经营者改动燃气设施审核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该项业务开展了吗
回答:已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