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 |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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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
2012年8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 |
第四十一条:“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并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等材料。规划条件包括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第四十二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划拨用地规划条件,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六条:“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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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出让土地: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土地:已取得《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二)已取得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涉及专营类项目已取得相关批复文件;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已取得安评报告批复文件等。
(四)符合相应集约节约用地标准及建设规模控制标准,满足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无直接利害关系人或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无异议。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变更)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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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制质版,到前台建筑许可窗口28-30号领取,电子版,可互联网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胶州站”,点击“办事服务”模块,“按事项名称搜索”或“按部门分类”找到该事项,点击“办事指南”按钮后找到“申请材料”,点击相应申请材料的“空表下载”即可获取。 |
否 |
因项目转让更名的提供土地使用权更名证明材料。因司法处置更名的提供司法文书。建设单位更改名称的提供工商部门更改名称文件或土地使用权更名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胶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要求补充材料后再申请或不予受理 |
1.申请材料真实; 2.《申请表》各要素填写完整,申请单位及法人签字盖章,设计单位及负责人签字盖章,所有复印件都要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且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
0.3个工作日 |
受理 |
审查 |
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通过,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补充材料后重新申请 |
1.申请材料真实; 2.《申请表》各要素填写完整,申请单位及法人签字盖章,设计单位及负责人签字盖章,所有复印件都要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且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
0.3个工作日 |
同意 |
决定 |
经办人员根据申请信息和审查意见,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
1.申请材料真实; 2.《申请表》各要素填写完整,申请单位及法人签字盖章,设计单位及负责人签字盖章,所有复印件都要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且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
0.3个工作日 |
发证 |
行政复议
部门:胶州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上海路127号胶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窗口
电话:0532-82203059
行政诉讼
部门:胶州市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马蹄泉路15号胶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厅
电话:0532-87291600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变更—建设单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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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土地勘测定界图坐标系
回答: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