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 |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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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2年8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 |
第五十六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和面积、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主要设计图纸。”第五十七条:“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五十八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第五十九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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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 街道办事处(镇)关于变更的初审意见;
2. 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3. 规划变更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按程序完成设计方案变更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4.涉及相关部门审查事项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以外项目许可内容变更)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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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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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镇)提出申请,由各街道办事处(镇)受理并提出变更的初审意见后,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申报。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可互联网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胶州站”,点击“办事服务”模块,“按事项名称搜索”或“按部门分类”找到该事项,点击“办事指南”按钮后找到“申请材料”,点击相应申请材料的“空表下载”即可获取 |
否 |
审核批准的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以外项目还需提供电子文件),规划变更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提供利害关系人书面意见。 |
无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要求补充材料后再申请或不予受理 |
1、材料要真实。2、申请表各类要素要填写完整,申请单位及法人、设计单位及负责人都要签字或盖章,所有复印件都要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经办人签字且注明时间。 |
0.3个工作日 |
受理 |
审查 |
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通过,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补充材料后重新申请 |
1、材料要真实。2、申请表各类要素要填写完整,申请单位及法人、设计单位及负责人都要签字或盖章,所有复印件都要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经办人签字且注明时间。 |
0.3个工作日 |
同意 |
决定 |
经办人员根据申请信息和审查意见,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
1、材料要真实。2、申请表各类要素要填写完整,申请单位及法人、设计单位及负责人都要签字或盖章,所有复印件都要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经办人签字且注明时间。 |
0.3个工作日 |
发证 |
行政复议
部门:胶州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上海路127号胶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窗口
电话:0532-82203059
行政诉讼
部门:胶州市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马蹄泉路15号胶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厅
电话:0532-87291600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以外项目许可内容变更)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是否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回答: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