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自然资源部 |
国土资规〔2016〕6号发布,自然资函〔2021〕242号修正。 |
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
15.2.1 适用
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
15.2.2 申请主体
预告登记变更可以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当事人单方申请。
15.2.3 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
4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5.2.4 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 申请变更登记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 申请人与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3 变更登记的事项与申请变更登记的材料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4 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5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
查看原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查看原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查看原文 |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其他 |
相关证明单位及个人提供 |
否 |
申请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可出示爱山东APP电子证照,纸质材料免提交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其他 |
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缮证发证 |
填写并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 申请变更登记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 申请人与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3 变更登记的事项与申请变更登记的材料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4 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
0个工作日 |
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
审核登簿 |
审核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 申请变更登记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 申请人与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3 变更登记的事项与申请变更登记的材料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4 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5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
0个工作日 |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
申请受理 |
依据申请事项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0个工作日 |
符合申请条件的接受申请。 |
行政复议
部门:胶州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上海路127号胶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窗口
电话:0532-82203059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368号、青岛市黄岛区东风路22-1号、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9号、胶州市马蹄泉路1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12368、0532-58713626(城阳区人民法院)、0532-87291621(胶州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办理地点是?
回答: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北京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B区3楼不动产登记专区综合业务窗口11-18、20
问题:咨询电话是多少?
回答:0532-82660001
问题:是否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回答: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