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
公安部 |
公安部令第164号 |
第一百条
车辆管理所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等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档案的,审查其提交的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对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的,审查其身份证明。由档案管理人员报经业务领导批准后查阅,查阅档案应当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场。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印档案资料的,应当经业务领导批准。已入库的机动车档案原则上不得出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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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
公安部 |
公安部令第164号 |
第一百条
车辆管理所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等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档案的,审查其提交的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对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的,审查其身份证明。由档案管理人员报经业务领导批准后查阅,查阅档案应当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场。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印档案资料的,应当经业务领导批准。已入库的机动车档案原则上不得出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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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车辆管理所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等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档案的,审查其提交的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对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的,审查其身份证明。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否 |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车主本人携带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到车管所查询 |
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
0个工作日 |
查询完毕 |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临时身份证是否可以办理?
回答:可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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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