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
公安部 |
公安部令第47号 |
第九条
第一款
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的船舶更新改造、买卖、转让、租借、报废、灭失及船员的变更,除依照规定在船舶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当到当地公安边防部门办理船舶户口以及《出海船民证》的变更、注销手续。
第二款
船员、渔民终止出海的,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缴销出海证件。
第十条
出海船舶及其渔民、船民应当随船携带有关出海证件,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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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
公安部 |
公安部令第47号 |
第九条
第一款
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的船舶更新改造、买卖、转让、租借、报废、灭失及船员的变更,除依照规定在船舶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当到当地公安边防部门办理船舶户口以及《出海船民证》的变更、注销手续。
第二款
船员、渔民终止出海的,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缴销出海证件。
第十条
出海船舶及其渔民、船民应当随船携带有关出海证件,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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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国务院 |
国发〔2019〕6号 |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3
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公安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出海船舶信息备案制度,要求出海船舶所有人或实际经营人办理实名备案,并尽快实现备案网上办理。2.通过社会化采集、民警了解等渠道采集完善出海船舶治安要素信息。3.完善渔船民信息管理系统,并与海洋、渔业、海事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监管。4.建立常态化治安检查工作机制,强化对出海船舶的日常治安监督检查。
序号4
出海船民证核发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公安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出海渔民、船员信息备案制度,要求出海渔民、船员(除持有海员证或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外)实名备案,并尽快实现备案网上办理。2.通过经营主体报备、社会化采集、民警了解等渠道采集完善出海渔民、船员治安要素信息。3.完善渔船民信息管理系统,并与海洋、渔业、海事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监管。4.加强日常治安监督检查,强化对出海渔民、船员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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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出海人员应当在首次出海前,由服务船舶向船籍港或船舶所在地公安(海防)派出所报备人员信息,人员报备的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相片、户籍地址、现住地址、联系方式、紧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出海人员变更服务船舶的,原服务船舶应当在7日内解除人船关联,新服务船舶应当在下个航次前报备人员变更信息。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船民本人或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船舶企业或所有人身份证明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船舶所有权证书等船舶相关有效证件或许可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提供 |
否 |
船舶照片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行政复议
部门:胶州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上海路127号胶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窗口
电话:0532-82203059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368号、青岛市黄岛区东风路22-1号、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9号、胶州市马蹄泉路1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12368、0532-58713626(城阳区人民法院)、0532-87291621(胶州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多长时间能办理完成?
回答:当天就可以完成船舶及人员信息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