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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
第六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 |
人社部发〔2021〕112号 |
第六条
第一款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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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邮政局、国家档案局 |
人社部发〔2021〕112号 |
第七条
第一款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一)档案的接收、转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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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人社厅发〔2018〕102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以下简称档案)信息化建设,是提升档案管理服务水平的基础工程,是进一步简化优化档案管理服务的重要抓手。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0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要求,以服务用人单位和流动人员为中心,以推动档案管理服务与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为目标,以“金保工程”项目建设为依托,按照“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信息全国共享”的原则,构建省级集中、全国联通的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格局,实现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标准化、便民化,为提升档案公共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提供基础保障。
(二)基本原则。档案信息化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统一标准。档案信息化建设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组成部分,全国统一规划,统筹推进。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技术标准体系和相关工作要求,建设统一的档案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系统的规范性、开放性、互融性。
坚持业务协同,信息共享。以制定部级统一规范、推进省级集中建设、实现全国联网共享为重点,减少信息孤岛,实现跨地区、跨层级业务协同以及数据交换。简化优化档案管理服务流程,升级再造信息系统,推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相关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坚持分类指导,安全有序。结合各地档案工作实际和信息化建设水平,指导制定科学合理的信息化建设工作方案,分类指导,有重点、分步骤逐步推进。注重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增强系统支撑能力,保证系统安全平稳运行。
(三)工作目标。利用3年左右时间,开发统一便捷的省级档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互联互通的全国档案管理服务运行平台,建立规范完整的全国档案基础信息资源库,推动档案数字化进程,满足档案管理服务在信息管理、公共服务、宏观决策等方面的要求。加快推进“互联网+公共服务”,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打破档案信息孤岛,强化部门内外信息共享,推动协同联动,“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提升档案管理服务整体效能。
二、重点任务
(一)统一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标准。
统一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经办规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经办规范》(附件1),组织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梳理、细化档案公共服务经办流程,推进办事材料目录化、标准化,实现全国档案公共服务同一事项、同一流程、同一标准、同一格式。
统一档案基础信息采集规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础信息采集规范》(附件2),统一采集项目、统一指标体系、统一代码,开展档案基础信息采集工作。
统一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积极开展档案数字化工作,参照《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GB/T 33870-2017),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数字档案资源库。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档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开发应用统一的省级档案管理服务软件。依托“金保工程”二期项目,组织开发全国统一的软件支撑省级档案管理服务,为各地推动档案信息化工作提供支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基于上述统一软件建设省级集中的档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支持辖区内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开展档案基础信息采集和档案管理服务业务经办工作,建立省级档案基础信息资源库。已建立省级集中的档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的省份,要结合系统改造等时机逐步过渡到统一软件。
建立全国档案基础信息资源库。研究开发全国档案基础信息归集平台,在省级档案基础信息资源库基础上,按照“数据向上集中”的思路,建立档案信息采集上报机制,定期归集各地档案基础信息,逐步过渡到实时归集,在部级建立形成全国档案基础信息资源库,为实现全国服务提供数据基础。
开发全国档案管理服务运行平台。基于全国档案基础信息资源库,开发建立全国档案管理服务运行平台,提供存档信息网上查询服务,为流动人员和用人单位查询档案存放信息提供便利。积极推动跨地区网上远程经办模式,逐步形成 “一点存档、多点服务”的全国一体化服务格局。
(三)推动档案数字化。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纸质档案扫描、图像处理、数据存储备份等工作,逐步建立数字档案资源库,为档案“一窗式办理”提供基础。数字档案保存、上传和交换工作必须通过业务专网完成。数字档案原则上实行地市级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省级集中管理。
(四)加强档案信息应用和共享。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档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对流动人员数量、结构、分布、流向等开展统计分析,逐步建立档案基本情况统计分析制度。强化档案数据资源与政务数据资源的关联分析和融合利用,建立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单位基础信息库等基础信息库的关联,实现与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业务信息共享,推动与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工商等部门资源数据互认。
三、保障支撑
(一)强化技术支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技术支持,积极探索“互联网+”模式,通过开通网上申请、后台审核、网上反馈或预约现场办理等,逐步推进档案管理服务线下向线上延伸。大力推广电子证明、电子公文、电子签章等新技术应用,提高档案管理服务的科学化和便民化水平。
(二)完善网络基础设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业务专网覆盖档案管理服务机构,高速优质互联网支持档案线上经办服务。充分依托现有网络资源,为线上档案管理服务提供支撑和保障。
(三)规范安全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加强档案信息化安全建设。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严格做好业务专网和互联网的安全隔离,做好省级档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的应用级容灾和数据备份。建立系统安全测试、备案制度,未通过安全测试、未实行备案的档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一律不准与全国档案基础信息资源库衔接。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将其纳入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工作总体安排,统筹规划,优先推进。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尽快制定本地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建设内容、责任主体、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行政机构主要负责档案信息化工作的统筹规划、牵头推进和督促指导,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系统规划、建设和实施,负责提供技术支持;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主要负责系统建设的业务支持、具体推进。各有关机构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提供有效保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多渠道解决档案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按照“金保工程”二期建设规划、“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等文件规定,统筹运用好“金保工程”二期项目资金、基本公共服务经费、就业补助资金、人才发展资金等,多渠道筹措系统建设和维护经费。加强对信息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培训,确保档案信息系统在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中的应用效果。
(三)明确时间要求。2018年底前,依托“金保工程”二期项目建设研究开发全国统一软件,支撑省级档案管理服务,研究全国档案基础信息归集平台、全国档案管理服务运行平台建设方案。
2019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统一的省级档案管理服务软件,各地初步建立省级集中的档案基础信息资源库。启动全国档案基础信息归集平台和档案管理服务运行平台建设;建立全国档案基础信息归集机制。
2020年底前,进一步完善省级集中的档案基础信息资源库。依托档案基础信息归集平台,建立全国档案基础信息资源库,基本实现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档案信息采集和归集工作。建立全国档案管理服务运行平台,初步实现档案存档信息网上查询服务。
(四)强化督促检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抓好本地信息化建设工作方案的贯彻落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确保上下联动,按时间节点推进工作,确保如期完成。要将本地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方案于2018年12月底前报我部人力资源市场司备案,同时抄送部信息中心和全国人才流动中心。今后每年年底前报送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推进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我部将通过业务培训、经验交流、情况通报、专项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各地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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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符合受理条件的已就业人员到单位集体存档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接收;^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管理。单位未办理档案集中管理或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可由毕业生自主选择将个人档案派送回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创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个人档案管理。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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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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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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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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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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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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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或单位接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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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用人单位出具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出具调档函 |
符合调档条件的为其出具调档函 |
属于单位委托存档的,审核劳动合同、录用手续或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件;属于个人委托存档的,审核存档人员身份证件。 |
0 |
符合调档条件的为其出具调档函 |
| 申请 |
提交申报材料:属于单位委托存档的,提供劳动合同、录用手续或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件;属于个人委托存档的,提供存档人员身份证件。 |
属于单位委托存档的,审核劳动合同、录用手续或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件;属于个人委托存档的,审核存档人员身份证件。 |
0 |
审核通过出具调档函,不符合调档条件的告知原因退回。 |
行政复议
部门:胶州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马蹄泉路15号胶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厅
电话:0532-87291600
行政诉讼
部门:胶州市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上海路127号胶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窗口
电话:0532-82203059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转递注意事项
回答:高校毕业生档案可按规定采取EMS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转递。转递时档案材料要用统一的档案信封封装后,装入毕业生专用档案封套内,高校要在封套表面认真填写毕业生姓名、寄出单位、寄往单位等信息,并在封口处加盖寄出单位骑缝章后再进行邮寄。邮政分公司按规定将高校毕业生档案进行单独封装、单独邮寄。 对涉密高校、涉密专业和到涉密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档案,要通过机要通信或派专人送取的方式进行档案转递,严禁学生个人携带档案,最大程度确保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的安全与效率。
问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由哪些机构存管
回答: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 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的意见》(鲁人社发〔2020〕4号)规定,实行分级管理为主、属地管理为辅的档案管理机制。市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发挥承上启下作用,承担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市场监管、民政、司法等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县(市、区)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承担在本级市场监管、民政、司法等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及个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服务对象意见,依据用人单位驻地等情况实行就地就近托管。对现已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除因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档案转递外,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清退。 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管理。单位未办理档案集中管理或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可由毕业生自主选择将个人档案派送回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创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个人档案管理。
问题:什么是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
回答:接收档案时,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将认真审核和甄别档案材料,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协商退回并补充材料。对缺少非关键材料的,采取先存后补方式予以接收。
问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存管是否收费
回答: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90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问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包括哪些?
回答:(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六)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
(七)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问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
回答:(1)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 (2)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3)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4)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6)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7)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问题:流动人员档案接收如何办理?
回答:申请人可以登陆青岛人才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专区--调档函申请,或者关注“青岛人才”公众号--重点办事--办事大厅--档案服务--档案接收--调档函申请办理。
问题:什么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回答: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道德品行、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实绩、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是国家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人才的重要载体,是流动人员参加机关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办理政审考察、申报职称评审和核定社保待遇等事项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