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6号 |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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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房屋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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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出租人拍照 |
否 |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或住建部门备案 |
否 |
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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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
否 |
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可出示爱山东APP电子证照,纸质材料免提交。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审核 |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存在可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0个工作日 |
备案或不予备案 |
受理 |
对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0个工作日 |
进入审核环节 |
行政复议
部门:胶州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上海路127号胶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窗口
电话:0532-82203059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368号、青岛市黄岛区东风路22-1号、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9号、胶州市马蹄泉路1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12368、0532-58713626(城阳区人民法院)、0532-87291621(胶州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房屋租赁备案应当到哪个部门办理?
回答:房屋租赁备案由房屋所在市、区(县)住建部门办理
问题:办理时限是多久?
回答:即办件。
问题:咨询电话是多少?
回答:0532-82289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