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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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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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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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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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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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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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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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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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民办教育促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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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四十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公开民办学校举办者情况、办学条件等审批信息。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信息公示清单,监督民办学校定期向社会公开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等有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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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 1.举办民办体育艺术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企、事业经营状况良好。 2.举办民办体育艺术学校的社会组织,必须符合教育发展的需要,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开办艺术、体育专业,必须出具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意见:开设艺术类呈报区(县)级以上文化局审核; 开设体育类呈报区(县)级以上体育局审核。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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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申办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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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0份 |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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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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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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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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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山东政务服务网站点下载或窗口领取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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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设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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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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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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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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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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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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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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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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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3份 |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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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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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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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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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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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房屋产权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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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0份 |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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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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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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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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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县级不动产管理部门核发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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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舍消防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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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0份 |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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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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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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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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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县级消防验收部门出具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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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建设方案和党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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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0份 |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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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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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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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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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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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无 |
1 |
— |
| 审查(书面审查,实地审查) |
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且符合法定要求;现场踏勘符合标准。 |
无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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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 |
根据审查情况,核实提交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
无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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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部门:胶州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上海路127号胶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窗口
电话:0532-82203059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368号、青岛市黄岛区东风路22-1号、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9号、胶州市马蹄泉路1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12368、0532-58713626(城阳区人民法院)、0532-87291621(胶州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属于民办教育吗?
回答:属于
问题: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收费吗?
回答:不收费
问题: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不予审批的告知理由吗?
回答:会告知不予审批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