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八条
物业服务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服务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服务区域。
第九条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服务区域。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的意见后进行划分登记,并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服务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十条
物业服务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进行划分登记,并应当经相关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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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八条
物业服务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服务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服务区域。
第九条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服务区域。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的意见后进行划分登记,并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服务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十条
物业服务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进行划分登记,并应当经相关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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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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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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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2、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进行划分登记,但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同意。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地名核准文件(标准地名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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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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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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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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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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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相关土地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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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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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政府部门核发 |
否 |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签章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主要指项目总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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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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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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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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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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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核实确认的全体业主关于划分既有房屋物业管理区域的情况说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归档 |
办结 |
《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
0个工作日 |
办结存档 |
划定 |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
《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
10个工作日 |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意见书 |
初步划定 |
审查相关材料并征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意见 |
《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
10个工作日 |
审查相关材料并征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意见 |
受理 |
受理相关材料 |
《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
0个工作日 |
受理相关材料 |
行政复议
部门:胶州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上海路127号胶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窗口
电话:0532-82203059
行政诉讼
部门:胶州市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马蹄泉路15号胶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厅
电话:0532-87291600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如何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回答:如果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问题: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回答: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问题: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需要调整的,应如何调整?
回答: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进行划分登记,但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