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
2018年9月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工程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报送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市、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的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向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在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前,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报送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点、建筑面积或者拆除面积;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建筑废弃物的种类、数量;
(四)建筑废弃物减量、分类、运输、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筑废弃物直接利用数量;
(六)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数量。
第九条 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进行核实,发现存在问题的,书面告知报送方案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备案信息告知市、县级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产生建筑废弃物的数量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处置费,并按照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处置建筑废弃物。
对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确定不宜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废弃物,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处置核准并交纳处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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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
2012年11月1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工程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报送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市、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的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向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在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前,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报送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点、建筑面积或者拆除面积;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建筑废弃物的种类、数量;
(四)建筑废弃物减量、分类、运输、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筑废弃物直接利用数量;
(六)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数量。
第九条 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进行核实,发现存在问题的,书面告知报送方案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备案信息告知市、县级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产生建筑废弃物的数量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处置费,并按照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处置建筑废弃物。
对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确定不宜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废弃物,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处置核准并交纳处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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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费用名称:其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收费依据:《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产生建筑废弃物的数量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处置费,并按照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处置建筑废弃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建筑废弃物。
收费标准:4元每立方米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已确定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
4、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5、有保证建筑废弃物的减量、分类、运输、污染防治措施。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备案(新建、改建)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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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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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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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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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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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自行填写盖章 |
否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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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否 |
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否 |
施工中标书和施工合同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否 |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施工图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申请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标准化模板内容提报申请材料 |
符合法律法规 |
0.5个工作日 |
同意受理或驳回 |
受理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审查标准化模板的全部内容 |
符合法律法规 |
0.2个工作日 |
审查合格或不合格 |
办结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审查标准化模板的全部内容 |
符合法律法规 |
0.2个工作日 |
办结发文 |
行政复议
部门:胶州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上海路127号胶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窗口
电话:0532-82203059
行政诉讼
部门:胶州市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胶州市马蹄泉路15号、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368号、青岛市黄岛区东风路22-1号、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9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7291621(胶州市人民法院)、0532-12368、0532-58713626(城阳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如有可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废弃物怎样缴费?
回答:工程项目产生的建筑废弃物中如有可资源化利用的部分需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缴纳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