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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电影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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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第五十九条:境外资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电影活动的企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1号)第六条: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依下列程序报批:……(四)外商投资电影院完成建设、改造任务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向省级电影行政部门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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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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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法规定负责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审批的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二)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三)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
第五十一条: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因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该项业务活动;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从事电影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违反本法规定二年内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有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一条:国家允许以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的方式建设、改造电影院。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1号)第四条: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二)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六条: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依下列程序报批:(一)合营中方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项目申请书;2.合营中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影院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材料;3.合营外方的资格证明材料;4.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5.法律、法规和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二)所在地省级商务行政部门在征得省级电影行政部门同意后,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报商务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备案、对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三)获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应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省级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四)外商投资电影院完成建设、改造任务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向省级电影行政部门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4号)第五条: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点播影院,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放映设备、放映质量和计费系统符合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二)所设单个影厅的银幕宽度不超过6米,观众有效座位数不超过20个;(三)有拟加入的点播院线或者处于筹建期的点播院线;(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处于电影从业禁止期间。
第七条:电影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点播影院,颁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点播院线,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点播影院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和点播院线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时办理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登记的;(二)点播影院放映所加入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片的;(三)点播院线未按时报送经营数据的;(四)点播影院在同一影厅内开展电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的;(五)点播院线未有效履行运营管理职责,致使所辖点播影院出现违法行为的;(六)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未按照点播影院技术规范的要求选用计费系统和放映系统设备,放映质量不达标的。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发改委令第47号)29: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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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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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二)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三)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
第五十一条: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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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6.符合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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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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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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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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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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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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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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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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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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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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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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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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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及产权证(自有产权仅需提供产权证)及场所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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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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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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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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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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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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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消防安全合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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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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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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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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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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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否 |
电影放映必须的放映设备、银幕和音响器材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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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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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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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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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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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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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放映单位与电影院线公司签订的供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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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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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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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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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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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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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电影放映单位增厅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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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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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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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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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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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放映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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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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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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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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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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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电影主管部门核发 |
否 |
新增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及产权证(自有产权仅需提供产权证)及增厅后整体场所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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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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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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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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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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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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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新增经营场所或整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合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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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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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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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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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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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
材料齐全 |
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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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受理申请材料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关许可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个工作日 |
— |
审核 |
审核申请材料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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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决定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个工作日 |
— |
送达 |
送达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新证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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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部门:胶州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上海路127号胶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窗口
电话:0532-82203059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368号、青岛市黄岛区东风路22-1号、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9号、胶州市马蹄泉路1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12368、0532-58713626(城阳区人民法院)、0532-87291621(胶州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需要什么前置材料吗?
回答:需要公安,环保等部门
问题:请问办理地点是哪里?
回答: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北京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A区3楼行政审批服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1-9、13-16、32-34
问题:咨询电话是多少?
回答:0532-82209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