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鲁人社规〔2021〕1号 |
第七条
第一款
各地、各部门(单位)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第二款
评委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第三款
评委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
第九条
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评委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经核准备案的评委会,纳入全省评委会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未纳入目录清单范围的,其评审结果不予认可。
第二十八条
公示期结束后,按照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核准备案,核准备案确认后行文公布、颁发职称证书。虽经评委会评审通过,但未经核准公布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认真审查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现象,是否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和个人复查事项,并对评审通过人员材料进行抽查。
第三十三条
从省外、中央驻鲁单位调入我省或者退役安置(转业、自主择业)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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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鲁人社规〔2021〕1号 |
第七条
第一款
各地、各部门(单位)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第二款
评委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第三款
评委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
第九条
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评委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经核准备案的评委会,纳入全省评委会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未纳入目录清单范围的,其评审结果不予认可。
第二十八条
公示期结束后,按照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核准备案,核准备案确认后行文公布、颁发职称证书。虽经评委会评审通过,但未经核准公布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认真审查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现象,是否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和个人复查事项,并对评审通过人员材料进行抽查。
第三十三条
从省外、中央驻鲁单位调入我省或者退役安置(转业、自主择业)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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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 |
第八条
第一款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第二款
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款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
第三款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其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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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 |
第八条
第一款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第二款
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款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
第三款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其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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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费用名称:职称评审
收费依据:《关于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管理,推动职称评审与人才培养创新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00元;实行“以考代评”评价方式的职称系列(专业),一般设1-2个考试科目,每个科目收费标准为60元。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60元;实行“以考代评”评价方式的职称系列(专业),一般设1-3个考试科目,每个科目收费标准为60元。
(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每人次360元;实行“考评结合”评价方式的职称系列(专业),一般设1个考试科目,收费标准为60元。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企业、协会等可参照以上收费标准执行。实行职称自主评聘的单位不得收取以上相关费用。
二、评审与收费管理
(一)采取“以考代评”的职称系列(专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考试通过即取得相应职称,不再缴纳评审费;采取“考评结合”的职称系列(专业),考试通过可申报参加评审并按规定缴纳评审费。国家已明确收费标准的,从其规定。
(二)评审收费由各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单位)或承担考试的部门(单位)收取,收费主要用于评审工作中的考务费、会务费、专家费、题库建设费、外包服务费、食宿费、场地租赁费、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支出。
(三)收费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企业、协会等单位除外),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执行时间
上述规定自2021年9月4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日。
收费标准:(一)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00元;实行“以考代评”评价方式的职称系列(专业),一般设1-2个考试科目,每个科目收费标准为60元。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60元;实行“以考代评”评价方式的职称系列(专业),一般设1-3个考试科目,每个科目收费标准为60元。
(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每人次360元;实行“考评结合”评价方式的职称系列(专业),一般设1个考试科目,收费标准为60元。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企业、协会等可参照以上收费标准执行。实行职称自主评聘的单位不得收取以上相关费用。
职称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鉴证单、异议期工作报告、人员名单、汇总表等材料符合要求方可受理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
未通过人员名单
|
原件 |
0份 |
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系统自动生成 |
否 |
|
评审结果签证单
|
原件 |
0份 |
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职称申报评审系统自动生成 |
否 |
|
异议期公示报告
|
原件 |
0份 |
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评委会组建单位根据公示情况整理形成异议期公示报告 |
否 |
|
评审结果分类汇总表
|
原件 |
0份 |
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系统自动生成 |
否 |
|
评审工作报告
|
原件 |
0份 |
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由组建评委会的单位负责提供 |
否 |
|
评委会会议纪要
|
原件 |
0份 |
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职称评审会议产生 |
否 |
|
通过人员名单
|
原件 |
0份 |
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系统自动生成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审核备案 |
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无误后办理备案 |
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无误后办理备案 |
30 |
同意高评委行文公布职称评审结果 |
行政复议
部门:胶州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上海路127号胶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窗口
电话:0532-82203059
行政诉讼
部门:胶州市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马蹄泉路15号胶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厅
电话:0532-87291600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职称评审及核准备案咨询方式是什么?
回答:可拨打服务电话0532-82288279详细咨询
问题:职称评审操作系统是哪个?
回答: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https://117.73.253.239:9000/sdzc-web-ui/business/login/login.html)
问题:由谁负责职称评审结果核准备案工作
回答:当职称评审工作结束之后,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将相关备案材料报至批准其组建的部门进行核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