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
第三条
第一款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七条
第一款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
查看原文 |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
公安部 |
公通字〔2021〕12号 |
第五十七条 公民申请更正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原登记信息存在明显差错的,公安机关按照实际情况立即更正;需要调查核实的,核实后办理,情况不属实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更正的意见及理由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
第三条
第一款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七条
第一款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
查看原文 |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居民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与变更更正事项对应的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民政、教育等部门签发的证件 |
否 |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申请 |
公民提出申请 |
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
0个工作日 |
受理 |
办理 |
打印户口簿 |
材料是否齐全 |
0个工作日 |
打印户口簿 |
行政复议
部门:胶州市司法局复议应诉科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上海路127号胶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窗口
电话:0532-82288751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368号、青岛市黄岛区东风路22-1号、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9号、胶州市马蹄泉路1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12368、0532-58713626(城阳区人民法院)、0532-87291621(胶州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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