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电影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令第342号 |
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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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令第342号 |
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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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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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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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电影主管部门 |
否 |
注销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子政务等途径将相关材料提交到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类窗口,也可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现场进行提交,并按照要求从相关网站平台进行申请。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关备案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0个工作日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不属于备案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批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审核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首席代表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0个工作日 |
对于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送达备案结果;对于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
办结 |
打印许可文书、许可证,对审批材料进行归档管理,并将相关文件送达申请人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
0个工作日 |
打印许可证、许可文书 |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368号、青岛市黄岛区东风路22-1号、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9号、胶州市马蹄泉路1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12368、0532-58713626(城阳区人民法院)、0532-87291621(胶州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复议
部门:胶州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上海路127号胶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窗口
电话:0532-82203059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咨询电话是多少?
回答:0532-82209028
问题:办理地点在哪?
回答: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北京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A区3楼行政审批服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1-9、13-16、32-34
问题:办理电影放映许可证需要现场勘验么?
回答: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