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 |
鲁建物字〔2020〕7号 |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含县级市,下同)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区物业主管部门可根据上级物业主管部门授权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第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物业主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议,选择代行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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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 |
鲁建物字〔2020〕7号 |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含县级市,下同)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区物业主管部门可根据上级物业主管部门授权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第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物业主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议,选择代行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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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 |
鲁建物字〔2020〕7号 |
第五条
第一款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款
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款
县(含县级市,下同)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款
区物业主管部门可根据上级物业主管部门授权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第一款
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物业主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议,选择代行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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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 |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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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 |
第五条
第一款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
第一款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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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 |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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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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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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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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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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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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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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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维修资金一般使用首付款拨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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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申请单位授权委托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维修资金一般使用维修工程验收及费用审核表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维修资金一般使用尾款拨付申请表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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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房屋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房屋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房屋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首付款拨付申请 |
维修资金首付款拨付 |
资料齐全且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
0 |
通过申请,拨付首付款资金 |
| 尾款拨付申请 |
尾款申请 |
资料齐全且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
3 |
同意受理 |
行政复议
部门:胶州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上海路127号胶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窗口
电话:0532-82203059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368号、青岛市黄岛区东风路22-1号、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9号、胶州市马蹄泉路1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12368、0532-58713626(城阳区人民法院)、0532-87291621(胶州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维修资金的一般使用适用于哪些范围?
回答:维修资金的一般使用,适用于涉及全体或者部分业主的,临时发生并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问题:哪些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回答:(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庭院等部位的维修费用;
(四)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鉴定、修复费用;
(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问题:维修资金的一般使用程序是什么?
回答:维修资金的一般使用程序,由物业服务企业接到业主报修或者发现问题后,进行现场核实,编制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表决同意后,报物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组织实施。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