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青岛市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育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方案》 |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
青卫规〔 2020〕 2 号 |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
2、在具有资质助产机构分娩;
3、具有青岛市户籍的育龄妇女或婚嫁到青岛市但尚未落户的育龄妇女及在青岛市连续居住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年以上、分娩时居住在青岛市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具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的流入育龄妇女。
4、2012年1月1日以后分娩且生育时符合上述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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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育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方案》 |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青岛市财政局 |
青卫规〔2020〕2号 |
(一)补助的对象 补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 2.在具有资质助产机构分娩; 3.2012年1月1日以后分娩; 4.具有我市户籍的育龄妇女或婚嫁到我市但尚未落户的育龄妇女及在我市连续居住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年以上、具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的流入育龄妇女。 (二)补贴标准 每名妇女补助500元。该项补助不计入补助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其他待遇。 (三)资金来源 妇女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级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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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
2、在具有资质助产机构分娩;
3、具有青岛市户籍的育龄妇女或婚嫁到青岛市但尚未落户的育龄妇女及在青岛市连续居住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年以上、分娩时居住在青岛市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具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的流入育龄妇女。
4、2012年1月1日以后分娩且生育时符合上述条件。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青岛市妇女住院分娩补助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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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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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应自分娩之日起3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青岛市妇女住院分娩补助申请书》,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在定点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证明等材料;流入育龄妇女还需要提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连续居住并纳入现居住地管理和服务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审核 |
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本季度所有申请人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批准书》连同《申请妇女住院分娩补助人员登记表》。 |
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
90个工作日 |
审核无误后,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住院分娩补助批准书》上签注审核意见,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妇女住院分娩补助人员登记表》报胶州市财政局审核。 |
行政复议
部门:胶州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上海路127号胶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窗口
电话:0832-82203059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368号、青岛市黄岛区东风路22-1号、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9号、胶州市马蹄泉路1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12368、0532-58713626(城阳区人民法院)、0532-87291621(胶州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办理住院分娩补助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回答: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
2.在具有资质助产机构分娩;
3.2012年1月1日以后分娩;
4.具有胶州市户籍的育龄妇女或婚嫁到胶州市但尚未落户的育龄妇女及在青岛市连续居住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年以上、分娩时居住在胶州市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具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的流入育龄妇女。
问题:住院分娩补助分娩一次补助多少元?
回答:住院分娩补助分娩分娩一次补助500元。
问题:办理住院分娩补助需提供什么材料?
回答:身份证复印件、父母户口本索引、单页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服务手册或登记单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