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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事项类型
XK
所属部门
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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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
实施主体 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承办机构 市司法局(受委托实施省司法厅事权事项);上合示范区管委(受委...
基本编码 000112115000 实施编码 11370200MB2313318Q400011211500004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0 办件类型
事项版本 5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0,2,5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办理结果类型 1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3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5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承诺期限 即办件 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联办机构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名称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1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上海路127号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律师服务窗口(胶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
电话:0532-82288753
邮箱:jzsfjfgk@126.com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上海路127号公共法律服务中心3楼303室
电话:0532-82288751
邮箱:648986890@qq.ocm
受理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上海路127号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律师服务窗口(胶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上合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5月1日至9月30日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10月1日至4月30日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96号 第二条?司法鉴定人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查看原文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2011年11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查看原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鲁政发〔2020〕11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号)和山东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1号)要求,为尽可能赋予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两区”)更多自主发展、自主改革、自主创新的省级行政权力,支持“两区”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不能行使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清单之外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由“两区”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情况分步分批承接。   省政府办公厅、省商务厅要按照“一次赋权、分批承接”的原则,会同济南、青岛、烟台市政府(以下简称“济青烟3市政府”),组织“两区”结合实际形成用权需求清单,7月底前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完成对接,确定首批承接的具体权力事项。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放权力事项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实施的省级权力事项,与“两区”签订委托书,将“两区”受委托实施行政权力的内容予以公告,监督“两区”实施行政权力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下放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采取随机抽查、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同时,在人才、培训、装备、信息系统等方面积极创造条件,帮助“两区”提高承接能力和政务服务水平。   济青烟3市政府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指导“两区”不断优化审批工作流程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确保下放事项接得住、管得好、用得活。“两区”要切实做好下放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依法履行审批监管责任,优化政务服务,努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查看原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政府令第333号 为了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调整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将316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实施(第二批),将6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以外的其他13个设区的市实施,将240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将10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二、认真做好行政权力事项的下放和衔接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青岛西海岸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衔接方案,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决定完成相关行政权力事项办理的交接工作。在调整事项承接到位前,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继续做好受理、审核等工作,避免工作脱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青岛西海岸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实施相关行政权力事项,需要使用国家统一信息系统或者与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沟通与协调工作,避免因事项调整影响相关行政权力事项的顺利实施。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青岛西海岸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决定及时调整相应的权责清单,制定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对调整事项承接部门或者单位的监督,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对调整事项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相关事项的管理职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提高监管效率,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依法签订委托协议,并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实施行政权力的内容予以公告;对直接下放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采取随机抽查、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查看原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支持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两区)改革创新,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如下决定:  一、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下放行使的省级、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由省人民政府、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清单,清单之外的省级、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可以下放两区实施。   二、省和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不能下放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后,两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情况拟定用权需求清单,按照分步分批承接的原则,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对接,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权力责任;对未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仍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使。 查看原文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 (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看原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鲁政发〔2020〕11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号)和山东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1号)要求,为尽可能赋予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两区”)更多自主发展、自主改革、自主创新的省级行政权力,支持“两区”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不能行使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清单之外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由“两区”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情况分步 分批承接。   省政府办公厅、省商务厅要按照“一次赋权、分批承接”的原则,会同济南、青岛、烟台市政府(以下简称“济青烟3市政府”),组织“两区”结合实际形成用权需求清单,7月底前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完成对接,确定首批承接的具体权力事项。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放权力事项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实施的省级权力事项,与“两区”签订委托书,将“两区”受委托实施行政权力的内容予以公告,监督“两区”实施行政权力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下放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采取随机抽查、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同时,在人才、培训、装备、信息系统等方面积极创造条件,帮助“两区”提高承接能力和政务服务水平。   济青烟3市政府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指导“两区”不断优化审批工作流程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确保下放事项接得住、管得好、用得活。“两区”要切实做好下放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依法履行审批监管责任,优化政务服务,努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查看原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支持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两区)改革创新,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如下决定:  一、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下放行使的省级、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由省人民政府、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清单,清单之外的省级、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可以下放两区实施。   二、省和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不能下放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后,两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情况拟定用权需求清单,按照分步分批承接的原则,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对接,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权力责任;对未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仍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使。 查看原文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查看原文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二)制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规范; (三)制定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 (四)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标准和办法; (五)制定和发布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规划并指导实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查看原文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2011年11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执业的; (二)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司法鉴定人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四)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终止后六个月内未依法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 (五)司法鉴定人不能保持执业条件的; (六)《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被依法吊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七)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查看原文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 (二)负责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工作; (三)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 (六)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查看原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主席令第二十五号 五、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查看原文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查看原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政府令第333号 为了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调整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将316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实施(第二批),将6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以外的其他13个设区的市实施,将240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将10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二、认真做好行政权力事项的下放和衔接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青岛西海岸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衔接方案,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决定完成相关行政权力事项办理的交接工作。在调整事项承接到位前,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继续做好受理、审核等工作,避免工作脱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青岛西海岸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实施相关行政权力事项,需要使用国家统一信息系统或者与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沟通与协调工作,避免因事项调整影响相关行政权力事项的顺利实施。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青岛西海岸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决定及时调整相应的权责清单,制定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对调整事项承接部门或者单位的监督,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对调整事项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相关事项的管理职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提高监管效率,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依法签订委托协议,并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实施行政权力的内容予以公告;对直接下放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采取随机抽查、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查看原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十三、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查看原文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查看原文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 查看原文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查看原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空白样表 示范文本 材料来源 来源说明 是否可告知承诺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政府部门核发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注销登记申请表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政府部门核发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审核 符合法定条件 个工作日
审查办结 审核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该事项办理是否收费?
回答:不收费。
问题:该事项设定依据是什么?
回答:《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问题:该事项提交材料有哪些?
回答:《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注销登记申请表》、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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