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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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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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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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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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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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2021]34号 |
《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全文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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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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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
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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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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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2021]34号 |
(三)现场核查。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应当通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对核查未发现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该单位(场所)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同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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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采用告知承诺制:含《消防安全告知事项》《消防安全承诺》《基本信息登记表》)
2、《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不采用告知承诺制);
3、营业执照;(电子版,免于提供,由审批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5、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制度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所有提交的复印件需携带原件进行现场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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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含《消防安全告知事项》《消防安全承诺》《基本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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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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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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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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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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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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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不采用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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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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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营业执照(内部核查)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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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0份 |
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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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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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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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通过电子证照或内部核验的方式确认材料内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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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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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份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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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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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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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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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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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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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5份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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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后补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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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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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业务受理(不采用告知承诺制) |
申请人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并提交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受理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
1 |
— |
| 现场核查(不采用告知承诺制) |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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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具意见(不采用告知承诺制) |
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
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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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及许可(告知承诺制) |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
申请人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受理人员对营业执照信息进行内部核查。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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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部门:胶州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上海路127号胶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窗口
电话:0532-82203059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368号、青岛市黄岛区东风路22-1号、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9号、胶州市马蹄泉路1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12368、0532-58713626(城阳区人民法院)、0532-87291621(胶州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区市分工范围是什么?
回答:支队负责市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区、市大队负责辖区内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问题:哪种类型的公众聚集场所可以不用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回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但当事人主动申请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予受理。
问题:公众聚集场所名称发生了变化,需要走什么流程?
回答:如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性质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发生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应当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