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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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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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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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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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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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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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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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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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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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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布,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正)第四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
(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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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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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令第333号) |
附件:1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第55项;
附件:2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以外的其他13个
设区的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第6项;
附件:3调整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第17项;
附件:4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第1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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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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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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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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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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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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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布,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正)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商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统称外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向公安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
(二)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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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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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许可证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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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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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布,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正)第十条 申请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除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三)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四)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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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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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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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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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布,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正)第三条 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指导本省(自治区)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公安机关除行使省级公安机关的保安服务监督管理职能外,还可以直接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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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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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布,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正)第十三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对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和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运营服务的申请,应当对经营场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省级公安机关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决定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二)不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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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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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布,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正)第十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严格控制、防止垄断、适度竞争、确保安全的原则,提出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公司的规划、布局方案,报公安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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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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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布,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正)第十七条 省级公安机关许可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商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报公安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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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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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布,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正)第十四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省级公安机关。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发证公安机关应当收回保安服务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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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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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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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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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布,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正)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三)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四)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五)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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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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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布,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正)第四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
(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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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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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查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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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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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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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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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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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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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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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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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布,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正)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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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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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布,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正)第三十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和保安员安全需要,为保安员配备保安服务岗位所需的防护、救生等器材和交通、通讯等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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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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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布,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保安服务许可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省级公安机关制作;其他文书式样由省级公安机关自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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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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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布,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正)第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分公司设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基本情况;
(三)拟开展的保安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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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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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五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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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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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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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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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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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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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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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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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布,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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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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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布,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正)第四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服务许可......发证公安机关经查证属实,应当撤销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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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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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的保安员应当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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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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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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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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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员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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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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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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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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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布,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正)第四十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依法破产、解散、终止的,发证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办理许可注销手续,收回许可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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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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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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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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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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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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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布,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正)第二十七条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为上述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不得招用境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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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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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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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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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布,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正)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对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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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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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布,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正)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
(二)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
(三)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四)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五)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六)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七)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八)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九)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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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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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布,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正)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被检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应当注明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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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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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布,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正)第二条 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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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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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布,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正)第十七条 省级公安机关许可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商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报公安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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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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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布,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正)第三条 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指导本省(自治区)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公安机关除行使省级公安机关的保安服务监督管理职能外,还可以直接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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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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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保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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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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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布,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正)第十四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省级公安机关。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发证公安机关应当收回保安服务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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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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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保安从业单位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对保安从业单位的处罚和对保安员的赔偿依照有关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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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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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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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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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布,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正)第四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保安服务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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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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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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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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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布,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正)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前,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核查:
(一)客户单位是否依法设立;
(二)被保护财物是否合法;
(三)被保护人员的活动是否合法;
(四)要求提供保安服务的活动依法需经批准的,是否已经批准;
(五)维护秩序的区域是否经业主或者所属单位明确授权;
(六)其他应当核查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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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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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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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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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投资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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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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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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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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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六条 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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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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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布,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正)第二十八条 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质量标准。
保安服务中安装报警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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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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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需要为保安员配备所需的装备。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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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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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布,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外,发证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
(二)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三)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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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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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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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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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布,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正)第十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严格控制、防止垄断、适度竞争、确保安全的原则,提出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公司的规划、布局方案,报公安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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