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 |
第三条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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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 |
第十三条
第一款
渔业船舶强制检验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渔业船舶检验技术规范,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技术监督服务活动。
第二款
渔业船舶强制检验包括初次检验、营运检验、临时检验。
第十五条
第一款
进口的渔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远洋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由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款
渔业船舶的制造地或者改造地与船籍港不一致的,初次检验由制造地或者改造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因故不能回船籍港进行营运检验、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委托船舶的营运地或者维修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并提供相应的信息支持。船舶的营运地或者维修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拒绝接受委托。
第十六条
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
(一)制造的渔业船舶;
(二)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
(三)进口的渔业船舶。
第十七条
第一款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检验。
第二款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规定,根据渔业船舶运行年限和安全要求对下列项目实施检验:
(一)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
(二)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
(三)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
(四)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临时检验:
(一)因检验证书失效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
(二)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
(三)因发生事故而影响船舶安全航行、作业技术条件的;
(四)改变证书所限定的航区或者用途的;
(五)检验证书失效的;
(六)涉及渔业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的除外;
(七)变更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船名、船籍港的;
(八)具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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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第二十六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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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 |
第三条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七条
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
(一)制造的渔业船舶;
(二)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
(三)进口的渔业船舶。
第十四条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检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临时检验:
(一)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
(二)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
(三)具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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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第二十六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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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应由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检验机构申报;^应递交船舶检验申报书、渔船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现有船的渔船检验证书及其相关文件。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船舶所有人授权申报检验的委托书或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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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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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船舶检验申报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从政务服务网下载 |
否 |
.渔船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政务服务网下载 |
否 |
现有船的渔船检验证书及其相关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其他 |
渔船检验机构核发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结 |
打印证书、验船师签发证书、发放证书 |
审核办理流程、办理规范性、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5个工作日 |
发放证书 |
检验审批 |
对审批事项登记备案、审核申请材料、约定时间验船师进行检验、审查电子检验数据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0个工作日 |
检验审查 |
受理 |
申请人提报材料 材料齐全后,受理该项行政许可。 |
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 |
0个工作日 |
受理该项行政许可 |
行政复议
部门:胶州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上海路127号胶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窗口
电话:0532-82203059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368号、青岛市黄岛区东风路22-1号、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9号、胶州市马蹄泉路1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12368、0532-58713626(城阳区人民法院)、0532-87291621(胶州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对声明书有何要求?
回答:在法定检验前对渔船技术状况进行自检和预检,根据预检情况如实填写《渔船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声明书应当由船长或船舶所有人亲笔签字,对真实性负责。
问题:办理时限?
回答:5日。
问题:渔船营运检验(年度检验)的设定和实施依据?
回答:《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问题:船舶所有人有何责任?
回答:1.根据渔船的特点,对渔船安全技术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对渔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检测,确保渔船具备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 2. 按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申报法定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问题:检验是否收费?
回答:不收费。
问题:如何咨询相关的问题?
回答:0532-85275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