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
第七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备案下列事项:
(一)公司:章程、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公司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经营期限、登记联络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联络员。
(四)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合伙期限、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成员、登记联络员。
(六)分支机构:登记联络员。
(七)个体工商户:家庭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登记联络员。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备案事项由登记机关在设立登记时一并进行信息采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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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
第七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备案下列事项:
(一)公司:章程、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公司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经营期限、登记联络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联络员。
(四)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合伙期限、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成员、登记联络员。
(六)分支机构:登记联络员。
(七)个体工商户:家庭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登记联络员。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备案事项由登记机关在设立登记时一并进行信息采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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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
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查看原文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
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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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空表及模板可在青岛市企业开办智能一体化平台下载(网址https://qydjfw.qingdao.gov.cn) |
否 |
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可出示爱山东APP电子证照,纸质材料免提交。 ◆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备案,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其他 |
模板可在青岛市企业开办智能一体化平台下载(网址https://qydjfw.qingdao.gov.cn)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接收受理材料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1 |
受理 |
备案 |
审查备案材料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0 |
备案 |
行政复议
部门:胶州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上海路127号胶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窗口
电话:0532-82203059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368号、青岛市黄岛区东风路22-1号、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9号、胶州市马蹄泉路1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12368、0532-58713626(城阳区人民法院)、0532-87291621(胶州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是否属于即办件?
回答:是,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结。
问题:咨询电话是多少?
回答:胶州市行政服务中心0532-82206367、0532-82206380;胶州市阜安街道便民服务中心0532-87202721、胶州市中云街道便民服务中心0532-82225938、胶州市三里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0532-82221285、胶北街道便民服务中心0532-88277937、胶州市胶东街道便民服务中心0532-88263887、胶州市九龙街道便民服务中心0532-85260599、胶西街道便民服务中心0532-85233820、胶莱街道便民服务中心0532-88222632、李哥庄镇便民服务中心0532-88293365、里岔镇便民服务中心0532-58651715、洋河镇便民服务中心0532-86201131、铺集镇便民服务中心0532—86266257
问题:事项办理进度可以在哪里查询?
回答:可在青岛市企业开办智能一体化平台(https://qydjfw.qingdao.gov.cn/index.dhtml)查询或拨打0532-82206367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