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 |
— |
鲁民〔2023〕72号 |
公墓对应审批单位收到关闭公墓或者改变墓地用途的申请后,应当对理由是否充分、善后事宜处置等进行重点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
查看原文 |
| 《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 |
— |
鲁民〔2023〕72号 |
公益性公墓申请关闭或者改变墓地用途,公墓单位应当向对应审批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墓单位关于关闭公墓或者改变墓地用途的报告,公墓关闭前已安葬墓穴需要迁墓的,由公墓单位负责,并提交承担相应补偿责任的办法,及与办理人签订的迁墓补偿协议;
(二)公墓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涉及林地的,还应当有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查看原文 |
| 《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 |
— |
鲁民〔2023〕72号 |
公墓对应审批单位收到关闭公墓或者改变墓地用途的申请后,应当对理由是否充分、善后事宜处置等进行重点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
查看原文 |
| 《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 |
— |
鲁民〔2023〕72号 |
公益性公墓申请关闭或者改变墓地用途,公墓单位应当向对应审批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墓单位关于关闭公墓或者改变墓地用途的报告,公墓关闭前已安葬墓穴需要迁墓的,由公墓单位负责,并提交承担相应补偿责任的办法,及与办理人签订的迁墓补偿协议;
(二)公墓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涉及林地的,还应当有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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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殡葬管理条例》 |
— |
国务院令第628号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查看原文 |
| 《殡葬管理条例》 |
— |
国务院令628号 |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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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公益性公墓申请关闭或改变墓地用途,公墓单位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
公墓单位关于关闭公墓或者改变墓地用途的报告,公墓关闭前已安葬墓穴需要迁墓的,由公墓单位负责,并提交承担相应补偿责任的办法,及与办理人签订的迁墓补偿协议
|
原件和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申请 |
申请 |
资料齐全 |
|
— |
| 审核 |
审核 |
项目符合相关要求、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
5 |
— |
| 审批 |
审批 |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相关规定审查。 |
40 |
— |
行政复议
部门:胶州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上海路127号胶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窗口
电话:0532-82203059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368号、青岛市黄岛区东风路22-1号、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9号、胶州市马蹄泉路1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12368、0532-58713626(城阳区人民法院)、0532-87291621(胶州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设立地点有要求吗?
回答: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问题:请问咨询电话是?
回答:0532-82206367
问题:需要勘验现场吗?
回答: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