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电影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令第342号 |
第六十七条
国家实行《摄制电影许可证》和《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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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令第342号 |
第六十七条
国家实行《摄制电影许可证》和《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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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 |
广播电影电视部 |
广发影字[1995]45号 |
第七条?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申请许可证年检,各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者,核准其年检登记。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电影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和法规;
(二)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政府管理部门上报有关电影发行放映的各项统计数据;
(三)依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家电影发展专项资金;
(四)发行放映的影片必须是经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局颁发上映许可证的影片;
(五)发行放映影片的单位必须拥有所发行放映影片的发行放映权;
(六)每年必须发行放映不少于规定数量的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重点影片(专业性球幕、环幕、动感等新形式电影放映单位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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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令第 43 号 |
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须报县级以上地方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
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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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电影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和法规;^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政府管理部门上报有关电影发行放映的各项统计数据;^依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家电影发展专项资金;^发行放映的影片必须是经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局颁发上映许可证的影片;^发行放映影片的单位必须拥有所发行放映影片的发行放映权;^每年必须发行放映不少于规定数量的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重点影片(专业性球幕、环幕、动感等新形式电影放映单位除外)。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电影放映许可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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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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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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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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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电影主管部门 |
否 |
电影放映质量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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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电影放映年度自检报告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营业执照(副本)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否 |
电影放映单位年检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消防部门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
0个工作日 |
接收申请材料。 |
受理 |
受理材料。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关许可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0个工作日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核 |
审核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0个工作日 |
对于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送达备案结果;对于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
办结 |
办结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备案结果。 |
0个工作日 |
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备案结果。 |
行政复议
部门:胶州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上海路127号胶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窗口
电话:0532-82203059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368号、青岛市黄岛区东风路22-1号、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9号、胶州市马蹄泉路1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12368、0532-58713626(城阳区人民法院)、0532-87291621(胶州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是否收费?
回答:否
问题:影院在上一年度年检后,发生欠缴、迟缴国家电影发展专项资金的,能不能核准年检登记?
回答:不能。
问题:如何核查影院是否依规上缴国家电影展专项资金?
回答:通过山东财政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核查迟缴、欠缴信息。
问题:咨询电话多少?
回答:0532-8720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