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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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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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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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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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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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和管理。同一行政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有线电视站应当按照规划与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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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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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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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符合国家、地方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相关政策和规划。
2、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信号源需由获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机构提供。
3、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4、建设参与单位依法取得具备从事有线广播电视工程相关资格证书。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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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自验报告详细内容及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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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2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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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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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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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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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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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出具的《有线广播电视信号接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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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2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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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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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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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参与单位的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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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2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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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器材入网许可证或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设备器材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
|
原件 |
2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申请、受理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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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组织验收 |
按要求组织验收 |
审查验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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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 |
审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国家广电总局相关规定 |
1 |
— |
| 决定 |
做出许可决定 |
符合广电总局相关规定 |
|
— |
行政复议
部门:胶州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上海路127号胶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窗口
电话:0532-82203059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368号、青岛市黄岛区东风路22-1号、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9号、胶州市马蹄泉路1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12368、0532-58713626(城阳区人民法院)、0532-87291621(胶州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是否一次办好
回答:是
问题:咨询电话多少
回答:0532-87201521
问题:是否收费
回答: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