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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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专发[2017]40号 |
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审改办决定将“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会同国家外专局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由国家外专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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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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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专发〔2017〕40号 |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强外国人来华工作领域的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用人单位、在华工作外国人、受委托专门机构信用记录形成、归集、公示、使用机制,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监管,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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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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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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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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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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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一)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二)申请人基本条件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外国高端人才(A类) 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人才。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四)外国专业人才(B类) 外国专业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确有需要,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优秀外国毕业生、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国家对专门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其他外国人员(C类) 其他外国人员是指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外国人员。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六)具备如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1.属于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2.符合上述来华工作外国人条件的; 3.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无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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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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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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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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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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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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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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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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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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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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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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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工作资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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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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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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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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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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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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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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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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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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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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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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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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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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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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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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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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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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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体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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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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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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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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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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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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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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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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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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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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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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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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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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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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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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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受理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 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 理。 |
3个工作日 |
— |
审查 |
决定机构进行审查 |
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
2个工作日 |
— |
决定 |
符合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 |
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
2个工作日 |
—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2号甲帝威国际大厦三楼立案室
电话:0532-85912218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16号; 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 1300 号; 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 1 号; 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 35 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 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 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5588916 (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工作咨询电话
回答:0532-85272661
问题:窗口地址
回答: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上合示范区长江一路1号上合政务服务中心B1层26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