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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事项类型
JF
所属部门
胶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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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实施主体 胶州市民政局 承办机构 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
基本编码 370511012001 实施编码 11370281005161778G4370511012001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0 办件类型
事项版本 16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0,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办理结果类型 99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2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4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法定时限 0个工作日(即时办理) 承诺期限 即办件 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联办机构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名称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1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北京路2号行政服务西楼裙三楼胶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2-9、13-16、28-30号
电话:0532-82206079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北京路2号行政服务西楼裙三楼胶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导询台
电话:0532-82202379
受理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北京路2号行政服务西楼裙三楼胶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2-9、13-16、28-30号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10月1日至4月30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七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查看原文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受助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查看原文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一条 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查看原文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五十条 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查看原文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民政部 民政部第24号部令 第一条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查看原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鲁政发〔2004〕42号 (三)救助对象。 救助站实施救助的对象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乡低保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对因偶遇被抢、失窃、务工不着、无亲友投靠而食宿等发生临时性困难的,可在弄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给予救助。救助站要严格把握救助条件,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应立即终止救助。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救助站实施救助的对象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乡低保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对因偶遇被抢、失窃、务工不着、无亲友投靠而食宿等发生临时性困难的,可在弄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给予救助。救助站要严格把握救助条件,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应立即终止救助。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空白样表 示范文本 材料来源 来源说明 是否可告知承诺
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或复印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非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户籍部门核发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求助接待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来站求助人员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进行初步检视。 求助人员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疑似传染病人、危重病人或有明显外伤人员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联系医疗急救机构或安排工作人员将其送医救治、诊断。求助人员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求助人员为疑似吸毒人员或疑似在逃人员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报请公安机关处置。 0个工作日 进入“安检登记”环节
安检登记 求助人员应当按照救助管理机构要求,接受安全检查。女性求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检查。安全检查发现有异常的,求助人员应当出示随身物品或开包接受检查。 求助人员应当配合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安全检查,并遵守物品管理规定。求助人员应当向救助管理机构说明求助原因和需求,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无法出示身份证件的,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件号、户籍地等基本信息。有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核实求助人员身份信息。求助人员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不能提供个人信息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先行救助。 0个工作日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留存求助人员指纹和电子照片,将安全检查、证件材料、检视询问等情况录入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生成《求助登记表》。站外求助的,给予
救助服务 根据被救助人员的具体情况开展:生活服务、寻亲服务、医疗服务、未成年人教育服务。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受助人员性别、年龄、身心状况安排分区居住、单人单床,并为受助人员发放必要的生活用品。?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助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告知其生活起居、注意事项及站内管理要求。受助人员有疑似走失、被遗弃或被拐卖情形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卫生保健、防疫工作。有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内设医务室或与专业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 0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
部门:胶州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上海路127号胶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窗口
电话:0532-82203059
行政诉讼
部门:胶州市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马蹄泉路15号胶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厅
电话:0532-8729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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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申请生活无助流浪乞讨人员有什么要求?
回答:求助人需为非本地户籍的流浪乞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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