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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类型
GG
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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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承办机构 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主体性质 1
基本编码 372014923001 实施编码 1137028100516143654372014923001
实施主体 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事项版本 20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1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99 办理结果名称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4
法定办结时限 10 个工作日 (暂无相关文件明确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件 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2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1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北京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A区5楼人力资源服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5-6
电话:0532-82206589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北京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A区5楼综合科
电话:0532-82206587
受理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北京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A区5楼人力资源服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5-6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10月1日至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对下列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一)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三)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八)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九)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查看原文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鲁财社〔2018〕86号 第四条 第一款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优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 可重复享受。 第七条 第一款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一 )就业因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 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年 (以 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条件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空白样表 示范文本 材料来源 来源说明 是否可告知承诺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原件 3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填写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审核 审核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10个工作日 符合条件审核通过
申请 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是否完整 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即时受理
行政复议
部门:胶州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上海路127号胶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窗口
电话:0532-82203059
行政诉讼
部门:胶州市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马蹄泉路15号胶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厅
电话:0532-87291600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全省统一吗?
回答:依据《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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